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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、概说
(一)指示的含义及特点。
指示,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宪法、法律、法令以及有关决定、命令等,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,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,提出基本要求,指出方法步骤的指导性下行公文。指示同命令、指令的不同之处是:命令、指令一般由国家行政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发布。指示,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亦可使用;命令、指令一经发布,即产生法律效力,必须坚决执行,没有变通余地。而指示,下级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,不象命令那样严格。
指示,一般可分为两种:一种是针对普遍性、全局性的问题,向下级发布指示,阐明指导原则、目的、要求和方法步骤;另一种是针对某项工作、局部性的问题,向下级机关布置任务,说明意义,提出办法。指示是指导性的公文,其特点主要有:
1.内容具有原则性。
指示布置工作任务,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,不像通知那样对工作作具体、详尽的安排。受文单位可按指示精神,结合本地区、本单位实际,加以贯彻落实,指示的内容都是原则性的。
2.作用具有指导性。
指示是针对全局或局部的重要工作而发,其中有些问题按以往的政策措施不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。上级机关为了统一认识,统一行动,以期取得好的效果,便在指示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原则。指示不仅体现上级机关的意图,还明显地体现其政策性和指导性。
3.发文机关级别较高。
理论上说,凡有下级机关的机关,都可发指示。但实际上,基层单位一般不用,市以上的机关才用得较多。这一点,同内容有关,高级领导机关居高临下,才能较好地提出指导原则问题。另外,指示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决定了指示的严肃性,切忌滥发,既不能对任何问题都发指示,也不能对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发指示。除了高中级党政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外,县以下的基层机关及其领导人,不宜直接发指示。一般情况下,县以下的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日常具体工作,多用通知行文。
(二)适用范围和类型。
1.全局性指示。
为解决当前工作中一些全局性、普遍性问题而发的指示,叫全局性指示。
2.局部性指示。
针对当前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局部问题而发的指示,叫局部性指示。
二、写法
指示不论是全局性的,还是局部性的,都是由标题、发文字号、正文和发文日期等部分组成。
(一)标题。
指示的标题,多用全称(完整式),即发文机关、事由和文种三要素都俱全的标题。发文紧迫的指示,其标题可在文种前加紧急字样。指示的标题如果省略了发文机关和文种,应该在题解中加以必要的说明。
(二)正文。
指示的内容如果比较简单,正文可以是一段到底。有的指示涉及的内容较多,篇幅较长,结构上就要适当安排。这种指示的正文,一般分指示依据、指示事项和执行要求等三个部分。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(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)中发[1982]45号 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党委、人民政府:
当前,许多地方再次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,并且,这股歪风还在继续蔓延扩大。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,主要是有关的党、政领导机关,对违法毁林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、打击不力,有的甚至不抓不管,听之任之。必须使同志们明白,当前,森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,如增拨抚育基金、控制采伐计划、调整购销价格等问题,有的还没有解决,或没有完全解决,林区群众生活还有一些实际困难等等,这些都必须有准备、有步骤地一一加以解决。但是,这需要相当的时间。而对当前的违法毁林事件,决不可借口工作中存在缺点就可以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国家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、法令,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,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,甘愿犯法毁林只是极少数,姑息放纵这些极少数犯法者,是对人民的犯罪。只有对少数犯法者坚决给以打击,才能有效地刹住这股歪风,鼓励更多的人保护森林,发展林业,否则,百年树木,毁于一旦,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,为此,特紧急指示如下:
一、中共中央、国务院责成凡有森林地方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,负责监督护林法令的执行。望立即采取果断措施,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事件,无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,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有的和集体新有的山林,都必须彻底追查,依法惩办。对这些犯法者制止不力,就是失职,上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追究县委书记和县长的领导责任。
二、对于破坏森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,要分别情况,该退赔的必须退赔,该罚款的必须罚款,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。不管什么人,也不论是哪一级干部,犯法者同罪,不得姑息、包庇,或者借故掩护顶着不办。对当前毁林严重的地方,要抓住几个典... -->>
—、概说
(一)指示的含义及特点。
指示,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宪法、法律、法令以及有关决定、命令等,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,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,提出基本要求,指出方法步骤的指导性下行公文。指示同命令、指令的不同之处是:命令、指令一般由国家行政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发布。指示,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亦可使用;命令、指令一经发布,即产生法律效力,必须坚决执行,没有变通余地。而指示,下级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,不象命令那样严格。
指示,一般可分为两种:一种是针对普遍性、全局性的问题,向下级发布指示,阐明指导原则、目的、要求和方法步骤;另一种是针对某项工作、局部性的问题,向下级机关布置任务,说明意义,提出办法。指示是指导性的公文,其特点主要有:
1.内容具有原则性。
指示布置工作任务,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,不像通知那样对工作作具体、详尽的安排。受文单位可按指示精神,结合本地区、本单位实际,加以贯彻落实,指示的内容都是原则性的。
2.作用具有指导性。
指示是针对全局或局部的重要工作而发,其中有些问题按以往的政策措施不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。上级机关为了统一认识,统一行动,以期取得好的效果,便在指示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原则。指示不仅体现上级机关的意图,还明显地体现其政策性和指导性。
3.发文机关级别较高。
理论上说,凡有下级机关的机关,都可发指示。但实际上,基层单位一般不用,市以上的机关才用得较多。这一点,同内容有关,高级领导机关居高临下,才能较好地提出指导原则问题。另外,指示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决定了指示的严肃性,切忌滥发,既不能对任何问题都发指示,也不能对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发指示。除了高中级党政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外,县以下的基层机关及其领导人,不宜直接发指示。一般情况下,县以下的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日常具体工作,多用通知行文。
(二)适用范围和类型。
1.全局性指示。
为解决当前工作中一些全局性、普遍性问题而发的指示,叫全局性指示。
2.局部性指示。
针对当前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局部问题而发的指示,叫局部性指示。
二、写法
指示不论是全局性的,还是局部性的,都是由标题、发文字号、正文和发文日期等部分组成。
(一)标题。
指示的标题,多用全称(完整式),即发文机关、事由和文种三要素都俱全的标题。发文紧迫的指示,其标题可在文种前加紧急字样。指示的标题如果省略了发文机关和文种,应该在题解中加以必要的说明。
(二)正文。
指示的内容如果比较简单,正文可以是一段到底。有的指示涉及的内容较多,篇幅较长,结构上就要适当安排。这种指示的正文,一般分指示依据、指示事项和执行要求等三个部分。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(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)中发[1982]45号 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党委、人民政府:
当前,许多地方再次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,并且,这股歪风还在继续蔓延扩大。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,主要是有关的党、政领导机关,对违法毁林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、打击不力,有的甚至不抓不管,听之任之。必须使同志们明白,当前,森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,如增拨抚育基金、控制采伐计划、调整购销价格等问题,有的还没有解决,或没有完全解决,林区群众生活还有一些实际困难等等,这些都必须有准备、有步骤地一一加以解决。但是,这需要相当的时间。而对当前的违法毁林事件,决不可借口工作中存在缺点就可以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国家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、法令,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,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,甘愿犯法毁林只是极少数,姑息放纵这些极少数犯法者,是对人民的犯罪。只有对少数犯法者坚决给以打击,才能有效地刹住这股歪风,鼓励更多的人保护森林,发展林业,否则,百年树木,毁于一旦,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,为此,特紧急指示如下:
一、中共中央、国务院责成凡有森林地方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,负责监督护林法令的执行。望立即采取果断措施,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事件,无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,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有的和集体新有的山林,都必须彻底追查,依法惩办。对这些犯法者制止不力,就是失职,上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追究县委书记和县长的领导责任。
二、对于破坏森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,要分别情况,该退赔的必须退赔,该罚款的必须罚款,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。不管什么人,也不论是哪一级干部,犯法者同罪,不得姑息、包庇,或者借故掩护顶着不办。对当前毁林严重的地方,要抓住几个典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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